
朗读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临海市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教育局
2019年1月3日
临海市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审责〔2016〕36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临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意见》(临教〔2010〕3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公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校长(以下称中小学校长或被审计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是指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重点、关键岗位的中小学校长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四年全覆盖的目标,科学安排被审计对象,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小学校长名单,经内部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根据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经内部审计联席会议讨论,按照有关规定,可将整个项目或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内部审计小组应当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人员提出工作要求或进行专门培训,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