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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临海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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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现将《临海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0日     

临海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涉及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机构,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党纪、政纪明文规定禁止的人员不得参与举办培训机构或在培训机构任职任教。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设立高中段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2.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一般不得使用普通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不得使用洛河以西、望江门以东的工业用房作为办学场所。

3.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或负责人)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办学内容为小学学科(或负责人)须具有小学以上教师资格证和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办学内容为初中学科(或负责人)须具有初中以上教师资格证和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高中学科(或负责人)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和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负责人)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5.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或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第九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审批管理。举办者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1号、2号窗口提出申请。

第一十条培训机构名称应冠为“临海市XX课外教育培训学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正式设立申请表(浙江政务网上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举办者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的,还应提交上市教育公司证明文件或有地(市)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组织颁发的教育品牌证明、品牌授权书等原件及复印件。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提供暂住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材料、考核方式。

5.校长(负责人)简历(任职学校盖章)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培训机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培训机构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符合办学要求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房屋质量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临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

2.审核。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相关科室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中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到同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到同级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依法登记。并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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