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2月14日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反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产业发展(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局党委会议审议决定。局党委会议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报送产业发展(法制)科进行复核。
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后,由产业发展(法制)科根据有关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登记。
本局起草的,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本局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范围:
(一)对本局或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本局内部的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科室、局属单位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四)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
(五)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中没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六)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业务科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机构)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应当向产业发展(法制)科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请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及有关科室、局属单位或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当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机构负责报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科室、局属单位或部门协商、会签情况,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产业发展(法制)科在收到起草机构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