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及所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