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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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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17〕13号)、《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台安委〔2018〕1号)、《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临市委〔2019〕5号)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副市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指导。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

 

第六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组成。

第七条 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定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未经审批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机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七)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等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省、台州市及临海市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及时告知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五)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积极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下级单位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

(一)指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指导新闻单位对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指导、监督新闻出版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市委编办

(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争议,研究提出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二)配合做好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工作。

第十四条  市发改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

(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综合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按分工做好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铁路建设指挥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在临中央、省属、台州市属能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按分工监督管理物流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民用船舶修造业、盐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市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通信运营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

(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校舍、学校场地、实验室、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实训实习和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已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市政府取缔。牵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工程、化工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八条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

(一)依法对特定的单位、行业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八)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牵头负责旅馆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文化部门做好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协助台州市民航局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组织、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现场保护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涉嫌犯罪人员的控制与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会同市教育局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一)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各类救助、殡葬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二)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重大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等,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

(四)指导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七)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统一管理。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负责已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市政府取缔。

(七)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负责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收回采矿权和探矿权。

(四)负责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企业非法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六)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八)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休闲观光林业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

(三)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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