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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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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中小学、中心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8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

(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资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协调解决资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中心,计财科分管局长为主任,计财科科长为副主任,计财科、办公室、基础教育科、职成教科、督导办的相关人员为成员。

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下称“学校”)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各项工作的开展。工作成员由校级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下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二)明确学生资助各环节职责

计财科牵头负责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包括政策宣传、信息汇总、系统审核、资金下达等;基础教育科负责大学助学贷款的信息审核并协助完成学前、义务教育、普高等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职成教科和计财科共同完成民办职高免学费人数的认定及职高学校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工作;办公室和督导办分别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监察和审计工作。

二、明确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残疾证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规范资助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春季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或告家长书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本学期即将开展的资助工作,宣传相关资助政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等,并且定向发放《临海市学生资助对象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和《学生资助对象信息认定表》(附件2,下称《认定表》)。

(二)学生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认定表》,同时提交必要辅助说明材料。

1.属本通知第二条“特殊群体”的资助申请对象,因民政等部门已经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可以查询的学生由学校截图打印;系统外学生则需上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属本通知第二条“其他群体”的资助申请对象,需要提供相应的辅助说明材料,比如大病医疗单据、受灾情况的证明、信函索证等。

(三)学校认定

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认定表》,通过系统大数据、家访记录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涉及学前教育资助对象在分园和民办园审定基础上,再报中心园复核。

认定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订《临海市中小学建档立卡等特殊群体放弃资助声明》(附件3,下称“放弃声明”)。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作自愿放弃。

 (四)结果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相关信息不再公示。属本通知第二条“特殊群体”的学生,因为其家庭情况在民政、扶贫部门已经予以认定,所以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教育局。同时将《汇总表》、《申请表》、《认定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其他辅助说明材料等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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