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总额预算考核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总额预算考核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根据《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台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台医保发〔2019〕3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群众举报投诉相结合,实行分类分级考核。相同类别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县(市、区)成立由医保部门牵头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由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具体考核方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