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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月4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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