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企业用工保障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2日
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企业用工保障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服务台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建设,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2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 号)等规定,特制定以下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一、新员工交通补贴
(一)申请对象
通过各种交通方式自行来台,初次到我市制造业企业(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至制造业企业)就业的市外新员工(2020年度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下同)。
(二)申请条件
1.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到我市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任一险种);
2.其中劳务派遣人员须经用工单位确认(盖章)。
(三)补贴标准
根据员工身份证住址信息,按市外省内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华东以外地区800元/人给予交通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员工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其中参加政府组织的驻点招工、赴外招聘等活动招用新员工的企业或活动中招用新员工派遣至制造业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先行垫付新员工来台交通费的,可由垫付单位直接申报。
(四)申请材料
1.新员工交通补贴申请表(个人)、新员工交通补贴申请表(企业或机构)、明细表(附件1)原件各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其中派遣公司需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流程
2021年7月1日前, 由申请对象参保所在企业或人力资源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后,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社银联通网点等受理机构,具体以当地为准,下同)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先行垫付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新员工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1.到我市制造业企业初次就业的市外新员工;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至台州制造业企业初次就业的市外新员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非台州户籍人口;
2.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到我市制造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2021年5月31日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3个月以上;
3.其中劳务派遣人员须经用工单位确认(盖章)。
(三)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新员工就业补贴申请表》、《明细表》(附件2)原件各一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其中派遣公司需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流程
2021年9月1日前,由申请对象参保所在企业或人力资源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后,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中介机构就业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二)申请条件
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新招用人员或派遣新员工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2021年5月31日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任一险种)连续3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按照500元/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明细表》(附件3)原件各一份;
2.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