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9号)精神,在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以下统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养的意义和目标
集中供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体福利事业,集中供养的对象是农村、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和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对于保障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转变养儿防老观念,控制人口增长,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发扬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集中供养的目标是:提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比例,通过集中供养,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服务,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到2003年底,全市集中供养比例不低于60%;到2004年底,集中供养比例基本达到80%,200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养。
二、集中供养的内容和要求
(一)供养对象的范围。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坚持自愿原则,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实行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凡有意愿参加集中供养的,各乡镇都应有计划地纳入集中供养的范围;对不愿意或有不适合集中供养疾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等多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实行户院挂钩以及各项供养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二)供养对象的认定和个人财产处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的确认,须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订供养协议,再报市民政局审批确认。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供养实施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个人)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由供养实施单位按照集中供养协议处理。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条例规定停止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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