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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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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乐政发〔200226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免交学费、杂费、代管费、住宿费,所需经费和救助程序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贫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0351号)执行。  

  二、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的相关规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三、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对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低保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优先推荐、组织劳务输出,免费提供劳务培训。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优先推荐就业;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在1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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