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并具体负责乐成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乐成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乐成镇建成区范围外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市政园林局的业务指导。
城镇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镇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编制本市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镇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满足防灾避险功能,并将各类绿地划定绿线,统一管理,严格控制。
第八条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二)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商住楼、商办楼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绿地指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
工业企业绿地率指标,由市市政园林局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类型、用地规模和区域位置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绿化规划设计和建设。
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政园林局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镇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镇公园绿地、行道树等支出。
第十条 城镇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市政园林局审查。市市政园林局应当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市市政园林局批准。
第十一条 各类附带绿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市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会审时,应当通知市市政园林局派员参加,对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城镇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镇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市市政园林局对绿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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