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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3.5%,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按月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门诊统筹。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最长计算20年;超过70周岁的按5年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退职的,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其中门诊统筹3.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其中门诊统筹5.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满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二条 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门诊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统筹使用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划建: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3.5%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 

  1.不满45周岁的,按1%划入; 

  245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1.3%划入; 

  3.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前的,按2%划入; 

  470周岁以上的,按2.3%划入。 

  第十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应由门诊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用于下列门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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