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移民工作,加快欠发达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保护地质灾害隐患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扶贫办〔2008〕34号)等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山移民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工作。
第三条 移民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扶贫老区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移民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房管、民政、公安、教育、人口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移民工作。
第二章 移民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下山移民:
(一)地处偏僻、资源贫乏且没有开通通村公路的行政村,或者没有开通机耕路的自然村;
(二)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的;
(三)因其他原因确需搬迁的。
第六条 下列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农户,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一)已列入《乐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避让搬迁的;
(二)存在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灾情,经专家鉴定需避让搬迁的;
(三)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需避让搬迁的。
第七条 对移民对象按户进行一次性安置,移民户内夫妻一方已在移民划定范围外审批宅基地,或者已享受移民集中安置的,另一方不再重复享受集中安置。
移民对象的户籍和家庭人口计算原则上以申请移民时本村本户在册的农业户口为准。
移民户按照家庭人口划分为小户(1—5人)、大户(6人以上)。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第八条 因户籍制度原因不能分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分户:
(一)户内人口在4人以上,父母双方在60周岁以下,子女已结婚且婚后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内的;
(二)申请移民前已离婚的。
第九条 下列不在册移民对象,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内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安置:
(一)配偶为非农业户口且已享受房改、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
(三)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本村,毕业后未落实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且户口登记在原乡镇非农业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为自理户且未落实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六)原户口在本村,现在正在服刑、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夫妻一方已满60周岁且子女未外出定居的老年户,应当挂靠子女安置,不再另行立户安置。多子女户的老人可以由老人选择挂靠子女。
鼓励子女已外出定居的老年户挂靠子女,不愿挂靠的,可以单独立户。
第三章 移民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自主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移民对象在本村审批宅基地,或者到其他地方自购住房,实行自主搬迁安置。
采取自主搬迁安置的,市政府给予移民补助费和房屋拆除补助费,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纳入集中安置。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原则上要求在本村、本乡镇范围内就近安置,鼓励自然村向所在行政村或者所在乡镇中心村迁徙集聚。
龙西乡、福溪乡、智仁乡、双峰乡、仙溪镇、岭底乡、雁湖乡、城北乡确实无法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集中安置的,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乡镇移民小区内进行跨乡镇集中安置。其中,龙西乡、福溪乡、智仁乡、双峰乡、仙溪镇可以跨乡镇移民到大荆镇;岭底乡、雁湖乡可以跨乡镇移民到虹桥镇;城北乡可以跨乡镇移民到乐成镇。
市政府在大荆、虹桥、乐成建立三个移民小区,集中安置本乡镇和跨乡镇移民对象。其他乡镇也要建立移民点、移民小区,集中安置本乡镇的移民对象。移民小区(点)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集中安置按照下列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一)建单间式住宅的,对小户安置1间,对大户安置2间,每间土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
(二)建公寓式住宅的,对小户安置1套,对大户安置2套,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第四章 移民实施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移民以移民户所在行政村为主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移民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移民户名单(包含家庭成员、户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和《房屋拆除及退宅还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属于下山移民的,报市扶贫老区办审核;属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扶贫老区办或者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移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民政局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对移民户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移民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扶贫老区办或者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十七条 移民户基本情况核实后,移民户应当与所在村委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房屋拆除及退宅还耕协议书》。
市国土资源局在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房屋拆除及退宅还耕协议书》后安排移民用地指标,在房屋拆除后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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