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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乐清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站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我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情况,以及对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办负责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农办做好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爱卫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全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解任务、分类考核、分类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利局等部门进行调查,编制全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污水管网、污水收集泵站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由市级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成中心城区、乐清湾港区等功能区管辖范围内的二、三级污水管网建设由相应功能区管委会实施。

  连片的多个行政村构成的农村社区相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它二、三级污水管网建设以及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机构,配备专职、专业工作人员。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工可、环评、初步设计等工作统一由市级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由相应建设单位负责。

  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市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核;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市发改局下达立项文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乡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招投标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维护、标识标志设置和夜间警示照明等措施;管道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及时进行闭水试验、回填、路面修复、现场清理。

  第十五条 城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等垃圾要按照《乐清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44号)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城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完工并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城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市级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的二级污水管网项目的工程建安费用和服务类项目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政策处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它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的农村社区相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三级管网项目建设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功能区管委会负担;

  (五)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负担,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功能区管委会要利用土地开发做好资金平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的二级污水管网工程的财政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工程建安费用在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价的30%预拨,在竣工验收通过并经工程决算审核后拨付余额;

  (二)服务类项目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价的30%预拨,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拨付余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实际工程进度申报补助资金,经市市政园林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的农村社区相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三级污水管网工程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考核结果确定,其中年度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的按照计算基价的85%予以补助;完成率在90%以上的,按照计算基价的70%予以补助;完成率在80%以上不足90%的,按照计算基价的50%予以补助;完成率不足80%的,按照计算基价的30%予以补助。

  计算基价包括服务类项目费用和工程建安费用,政策处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不列入计算基价。服务类项目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支出列入计算基价。工程建安费用按照项目结算情况进行计算,其中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办理结算的项目按照项目结算价列入计算基价;跨年度项目或者项目未办理结算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工程(设备)进度款(包含预付款)列入当年计算基价,结算办理后,按照结算价减去上年度计算基价的差额列入结算年的计算基价。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价的30%进行预拨;服务类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价的30%预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安排不少于合同价的25%的项目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同步到位。

  (二)工程项目完成率在80%以上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可以按照合同价的50%预拨。

  (三)根据年度建设任务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工程按时完成的,工程主体建设费用(不含政策处理费)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管材由市农办按照工程量提供,管材购买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工程建设中的管网施工费和政策处理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未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不予补助。

  农村独立式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附工程验收表,报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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