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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乐清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重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设立警务室,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至少一名调解员做为市医调会兼职调解员,配合市医调会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业务收入和职工人数缴纳一定比例风险金,由市卫生局统筹管理,用于因医疗争议引起的经济赔偿。医疗责任风险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第二章   预 防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医疗安全目标责任等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纠纷预防与处置科室,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相应人员,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并报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加强医患沟通,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市医调会申请调解; 

  (三)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纠纷预防和处置科室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向市医调会和市卫生局报告; 

  (二)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者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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