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工作,按照《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乐政发〔2009〕71号)有关规定,结合剩余房源情况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于中心区D-a地块(晨曦路北边),现剩余房源40套,每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二、申请受理对象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对象为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等8个街道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条件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必须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已婚人员(含离异、丧偶);或者年满28周岁且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的未婚人员;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实际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无产权证的住房)、预购的商品住房或者正在建设的私有住房均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截至2016年3月31日,出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1周年的私有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352元)。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对符合购买条件的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申请受理:
(一)家庭中拥有非住宅的或者截至2016年3月31日,以出卖、赠与等方式转移非住宅未满1周年的。
(二)虽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但其依法可以继承,且继承手续办理后,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
(三)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的。但2016年1月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五)已经享受房改政策的(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集资代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安居房、批地建房、已经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六)家庭成员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
五、保障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家庭人口不满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家庭人口为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7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80平方米。在计算保障面积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销售。
六、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婚姻状况证明;
6.收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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