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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乐清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和加强镇(街道)财政管理,促进和调动镇(街道)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镇(街道)自我发展、自求平衡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调动镇(街道)当家理财积极性,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的杠杆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增强镇(街道)财力,保障镇(街道)基本支出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兼顾市与镇(街道)利益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收入、支出基数,在适度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切实防范改革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调动市和镇(街道)两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保吃饭、保运转”的要求,加大对镇(街道)的财力倾斜力度,提高镇(街道)财政保障能力。

  (二)坚持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市、镇(街道)财力和收入的划分,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发展,逐步缩小镇(街道)之间横向财力差距,保障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支出需要。

  (四)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客观实际情况,对全市镇(街道)划分类型,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体制形式。

  三、体制形式

  我市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下两种形式:北白象镇、虹桥镇、淡溪镇、清江镇、芙蓉镇、大荆镇、仙溪镇人民政府和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支出切块、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四、镇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镇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地方税务分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手房交易的契税等地税收入。

  2.镇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一手房交易的契税、邮电通讯、电力、烟草、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重点工程、全市交通运输集中代征税收,乐清经济开发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地税收入。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应由镇财政承担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需要镇财政保障的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第一类镇(北白象镇、虹桥镇)每年体制分成以上年收入决算数为收入基数,第二类镇(淡溪镇、清江镇、芙蓉镇、大荆镇、仙溪镇)每年体制分成以上两年收入决算平均数为收入基数。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按照各镇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市级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镇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行政在职(含依照、参照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行政退职、精减、遗属等人员经费参照市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根据实有人数按实核定。事业人员支出实行分类定额包干办法,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8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类镇正式在职的环卫人员、城管人员等全民差额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核定;集体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核定(第一类镇环卫、城管人员在城建税专项分成中结算)。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统一依据编制人数分类定额核定,第一类镇、第二类镇行政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0.8万元和1.2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类镇事业人员按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核定。

  3.社会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社会救济、优抚经费等支出,根据民政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予以核定。

  4.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及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均由镇财政调剂解决。

  (五)超收分成政策

  第一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市、镇按6:4比例分成;第二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市、镇分别按5:5比例分成。

  (六)其他结算事项

  1.社会事业发展经费。第二类镇根据辖区地域面积和总人口数核定。具体办法为根据辖区地域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3000元,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每人补助15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专项分成。市财政所得部分先提取20%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后,第一类镇返还40%用于城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等支出,第二类镇以及参照第二类镇执行的街道返还40%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管、环卫人员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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