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7〕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管控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负债有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借、用、管、还”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逐步消化存量债务,积极推动企业市场化转型,确保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机制。建立乐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负责全市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监控、统计监测、信息批露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行、市银保监组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加强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
三、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厘清责任主体。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严格区分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债务的界限,做到谁举借谁偿还、风险自担。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市各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举借债务。政府债务只能在批准的法定限额内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举债方式。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市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三)拓宽公益性事业融资渠道。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市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实行规模控制。政府举借债务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报省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本地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市政府债务限额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汇总编制市政府债务年度计划。
(二)强化预算管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对举借的债务资金,在预算内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还本付息。
(三)严格资金用途。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债务资金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时,要安排用于事关长远发展且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民生项目建设。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合规地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稳妥化解和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一)加强存量债务化解。坚决纠正融资担保、政府购买服务中已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乐清市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消化存量隐性债务。通过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利用项目自身收益、盘活存量资金资产资源、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和压缩一般性支出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逐步消化,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二)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坚决制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除政府债券以外,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主管部门及各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绝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三)严格落实项目管控。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不得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市财政局债务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清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高风险的情况下化债计划未完成或隐性债务未消化完成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