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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理顺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增强乡镇(街道)财力,保障基本支出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市、乡镇(街道)财力和收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市级各部门不得随意下压事权、摊派支出,增加基层负担,对新增事权负担项目和调整乡镇(街道)负担机制的,须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二)坚持总体与局部相均衡。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财力均衡发展。

(三)坚持增收与激励相挂钩。优化乡镇(街道)财力增长与税收增收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预算与绩效相统一。严格按《预算法》要求,依法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体制形式

我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下两种形式:各乡镇(柳市镇、虹桥镇除外)人民政府和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支出切块、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三、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划分。

1.乡镇级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税务分局在辖区内征收的各个税收(不包括上缴中央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乡镇级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金融保险、各类国有企业、市属行政事业等单位缴纳的税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另行奖励,不参与分成)。

(二)支出责任界定。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需乡镇财政保障的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核定。

按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以上年收入决算数为收入基数。

(四)支出基数核定。

按照各乡镇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市级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乡镇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行政在职(含依照、参照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行政退职、精减、遗属等人员经费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差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按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定。集体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8万元标准核定。乡镇(街道)干部经济待遇补贴按在职人数核定,第二、三类乡镇(街道)年度考绩奖基数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补助。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依据编制人数分类定额核定,第一、二、三类乡镇行政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1.4万元、1.5万元、1.7万元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事业人员按每人每年1.4万元的标准核定。

3.市财政按规定拨付各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

4.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等由乡镇财政调剂解决。

(五)超收分成政策。

第一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镇按5:5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80%返还奖励。

第二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镇按4:6比例分成;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奖励。

第三类乡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按2:8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1.2倍返还奖励。

(六)其他结算事项。

1.城市建设维护税专项分成。市财政所得部分先提取20%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后,返还40%用于城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等支出,乡镇环卫、原城管人员经费在城建税专项分成中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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