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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聚焦“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坚定有力扛起走前列、作示范的使命担当,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奋力拼搏,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长离开乐清(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

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含党组成员,下同)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持续深化政府自身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预期引导,强化创新驱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调整监管重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实施重要决策跟踪评估,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功能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温州市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提供决策草案及说明、法制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情况、专家或第三方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材料,由市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未按规定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观念,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原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15日内向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七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化三大攻坚战、“放管服”改革、重点民生领域、财政领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编制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推进涵盖政务服务全流程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之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积极运用“互联网+”政务模式,统筹数据共享和开放,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实行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办理制度,促进问题解决,提高反馈满意率。市政府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点工作、重要项目专题调研和督查活动时,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并认真听取采纳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及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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