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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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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现就我市坚决打赢防控阻击战、发展主动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保障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口罩、体温枪、消毒水等生产企业,在2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购置相关设备并到厂生产的,按设备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实施口罩等防护急需用品流通特殊管理。政府大力组织口罩等防疫急需物资采供,实施定期定价供应,差价补贴。积极鼓励医药连锁企业(总部在本市)采供防疫急需物资,其中符合国家防疫标准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农产品稳产保供。用好国家重点农产品收储支持政策,统筹抓好以生猪为重点的畜牧业生产,支持农业重点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对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按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最高每月补助40万羽。从事速生蔬菜种植且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参加省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四)缓解企业员工返程费用压力。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积极组织安排“点对点”专列专车,支持企业赴四川、贵州、安徽等劳务输出重点地区,集中安全接回外地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包车的费用,按政府与企业2:1的比例分担解决。经备案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其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集中隔离租用宾馆、民宿等产生的费用,按每人每日不高于100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和功能区)

(五)支持各类人才招引活动。设立跨省劳务对接专项经费,鼓励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提高跨省劳务组织化程度,积极引进我市急需的各类适用型劳动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复工复产企业成功招聘非重点疫区首次来乐就业的劳动者(主要指上年度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5人以上的,根据2月、3月、4月上岗时间不同分三档给予每人1200元、600元、300元补贴;一次性招进20人及以上的,按上岗时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大力推广“以工招工”模式,参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标准执行,补贴标准每人500元,实现“招来一个、引进一批”倍增效应。同类政策只享受1次,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六)着力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加大企业降本减负力度

(七)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全面落实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除高速公路全部车辆通行费政策,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调整企业水电气价。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减免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供电局、市供水集团公司)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月起,免租3个月。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和功能区)

(十)减免企业税费。支持企业开展捐赠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机关单位,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机关单位,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实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延期交纳税款。受疫情影响,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受疫情影响致使纳税信用受损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修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税费政策。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金融援企纾困力度

(十四)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直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受疫情防控影响出现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市应急转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

(十五)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效满足企业资金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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