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三批湿地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
附件:乐清市第三批县级湿地名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三批湿地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
附件:乐清市第三批县级湿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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