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乐清市2017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7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8.818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8.8188公顷(计132.282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7年108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5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47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212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3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60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白石街道钟前村耕地0.6公顷、建设用地0.1412公顷;城东街道蛎灰窑村耕地4.00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0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27公顷、建设用地0.2933公顷;虹桥镇东街村耕地0.4334公顷;柳市镇长丰村耕地0.643公顷、建设用地0.8415公顷,店后村耕地0.16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0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28公顷;北白象镇山东村耕地1.44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7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52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