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乐清市2017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0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509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94公顷(计74.1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7年1号地块、乐清市2016年18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6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1号地块、乐清市2016年121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6-1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6-2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6-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5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盐盆街道樟北村建设用地0.3271公顷;柳市镇浃西村耕地0.0651公顷,浃东村耕地2.21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47公顷、建设用地0.0056公顷,胡家垟村耕地0.2095公顷;翁垟街道华新村耕地0.2568公顷、建设用地0.0301公顷;清江镇棉花塘村园地0.1465公顷、建设用地0.0127公顷;大荆镇下山头村耕地1.6519公顷、林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0079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