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7年4月20日起实行全市婚姻集中登记,统一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婚姻集中登记,是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促进依法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进行集中登记,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人性化的要求,同时还有利于减轻乡镇负担。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婚姻集中登记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将宣传资料分发到各乡镇、村,使婚姻集中登记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我市婚姻集中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做好婚姻集中登记的交接工作
从2007年4月20日起,全市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统一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从2007年4月20日起一律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市民政局与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婚姻登记有关交接工作,确保婚姻集中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要将婚姻登记专用章和钢印,以及剩余的结婚证和离婚证于2007年4月20日前送交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销毁。同时,按年度对2007年4月20日前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将2005年1月1日后的档案于今年4月30日前移交到市婚姻登记中心,以便于统一建立乐清市婚姻登记档案数据库;将2004年12月31日前的档案于今年5月31日前逐步移交到市档案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