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09〕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文件精神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开展公墓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抓好公墓清理整顿,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切实解决非法兴建公墓,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非法从事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经营活动,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格位以及骨灰装棺土葬等问题,使滥占土地、破坏环境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促进生态墓地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三、工作重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取缔擅自建设公墓的行为,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制止不按审批文件规定要求建设公墓的行为,限期改正。涉及多占林地的,依法追究业主单位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墓穴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坚决依法拆除;已经出售并与购墓者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要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购墓者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四)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必须依据审批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安葬本区域的亡故居民骨灰。凡对外经营的,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非法转让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凡利用虚假宣传广告诱导群众购买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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