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乐清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农业就业创业,推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71号) 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乐政发〔2011〕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户籍不限,在乐清市域内直接从事农(含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主、农场场长、合作社负责人、二星级以上农家乐经营业主,以及林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等农业承包人(法人代表)。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从事种养业的,其承包土地年限需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粮油:种植面积30亩、复种面积50亩以上;
(二)畜牧:在非禁养区内从事养殖,年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或年存栏商品禽5000羽以上,或年存栏蛋鸡10000羽以上;
(三)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
(四)蔬菜:露地种植面积10亩以上或者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
(五)食用菌:种植面积10000平方尺以上;
(六)笋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七)茶叶、水果、中药材、花卉苗木:种植面积30亩以上。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需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并持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农业就业的扶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乐清市户籍,被乐清市域内温州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乐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聘用,且已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 乐清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在乐清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和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在本市创业、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满1年的,市财政按照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
第六条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创业初期,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若干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生产经营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乐政发〔2011〕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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