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2012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2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为规范2012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浙江省纪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纪发〔2012〕7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等四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教育、发改、财政、纪委等部门为成员的乐清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市招生工作,各学区、初中、小学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招生工作。
二、招生对象
(一)有乐清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乐清市范围内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乐清市籍合法出国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的子女;
(四)要求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同胞子女;
(五)市政府引进并服务于我市的引进人才的子女;
(六)符合我市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七)除以上六类对象外,符合借读条件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我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其中,小学招生对象要求2006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初中招生对象要求已学完小学全部课程内容。
三、招生办法
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实行“以户籍为主划片招生,免试、免费、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适当考虑户籍、房产分离家庭学生入学意愿。民办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按市教育局规定的事业计划、招生时间实行。全市小学、初中所招新生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一)户籍在我市各镇(街道)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到户籍(含集体户)所在地施教区公办学校报名入学。
(二)乐清市籍合法出国华侨、华人子女在我市就读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三)台胞子女在我市就读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台胞子女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四)市政府引进并服务于我市的引进人才的子女按《乐清市教育局、乐清市人事局关于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有关事项的通知》(乐教〔2009〕33号)执行。
(五)移民子女凭移民证(移民协议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0〕62号)“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纳入所在地学校招生范围”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省市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乐清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有关事项的通知》(乐教〔2009〕3号)执行。
(七)“三类”残疾儿童到相应特殊学校报名入学,其中经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残障鉴定医疗机构鉴定为轻度的视残、听残、智残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
四、报名要求
(一)我市各镇(街道)常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月2日、3日到所在辖区施教小学、初中报名。
(二) 属于下列政策照顾对象的儿童少年,应填写就学申请表格,持相应证件材料,于6月1日前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6月6日前送市教育局普教科,6月10日前由市教育局和学区按政策规定及事业计划统筹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
1.外来引进人才子女:凭《乐清市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申请表》、《乐清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通知书》(或《乐清市外来专家聘用证》、《乐清市外来人才居住证》)、户口簿、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人事派遣(或劳动合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统一审核并汇总;
2.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乐清市侨办证明、现监护人手续、父母产权证、儿童本人的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市侨办统一审核;
3.台胞子女:持台胞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乐清市台办证明、乐清市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材料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台办统一审核;
4.乐清市范围内无我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子女持父母单位有效证明、原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役军人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6月6日前直接报市教育局普教科。
(三)属于下列享受照顾安排对象的子女,应填写就学申请表格,并于6月6日前向市教育局普教科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月10日前按政策规定及事业计划统筹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
1.省绿叶奖获得者、2011年度温州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乐清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拔尖人才子女。
2.烈士子女。
3.对乐清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1)乐清市级“三坛”及以上骨干教师;
(2)近三年获得乐清市级先进个人及以上荣誉者;
(3)其他对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4.乐清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的子女。
(四)下列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于6月4日持有效证件到相关公办学校进行报名登记:
1.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我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儿童预防接种证等向就近接纳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报名。我市接纳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见《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乐教普〔2011〕12号)。
随父母工作、生活需要跨镇(街道)流动的乐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确需在生活地就学的,参照上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执行。
2.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户口尚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少年,凭各镇(街道)民政、计生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其他非乐清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我市接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确保施教区适龄儿童(含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班额空余实际,可适量招收其他非乐清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额满为止。
(五)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中重度视残儿童少年、听残儿童少年分别到浙江省、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凭我市专门医疗机构的鉴定到乐清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到入学;轻度智障儿童少年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均按照《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教小〔2012〕18号)精神,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实行随班就读。
五、工作安排
(一)施教区划分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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