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9〕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也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市政府将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一)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年度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市政府有权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
(二)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并考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对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2.5倍以下,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日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补助,期限3年。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资金实力
(一)提前增资扩股。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以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可达原注册资本的1倍。对于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当持股,并不断完善约束激励机制。
(二)降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产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在市级银行业的业绩考评中,增加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包括利率和额度等)的支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