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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乐清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范围:市级权限内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批或审查的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方式:项目会商、网上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年检等。

  第四条 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部门:负责联合审批流程表的制作,并与市审管办商定公布。负责联合审批件的咨询、受理、办理,对协办部门的督促和审查意见进行汇总,组织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年检等工作。

  (二)协办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合审批件的咨询、办理,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年检等工作,按联合审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审管办: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召集项目会商会议、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年检等工作。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联合审批过程和审批效率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有关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项目的性质确定。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为市工商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联合年检为市外经贸局;

  (三)技术改造项目为市经贸局;

  (四)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阶段分别确定牵头部门:

  1、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备案)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局;

  2、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确定);

  3、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确定)。

  第六条 建立项目会商制度。项目会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评价,通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参加会商的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大队等与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项目会商会议由市审管办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召开,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联合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确定相关协办部门,负责联合审批事项综合审查和最终审批;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签署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相互征求意见或以其他部门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第八条 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审管办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部门。对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协办部门对牵头部门转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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