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乐清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乐清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乐政发〔200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省部属、温州市属在乐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含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同一辖区、系统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型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温州市、乐清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省、温州市、乐清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出现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出现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三)对出现第三条第五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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