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乐清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温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温政办〔2013〕4号)和《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0〕80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长效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开展联
合执法整治:
(一)发现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共同执法的;
(二)发现虽已取得相关证照,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依法应停业整顿或关闭,且依照规定需经相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才能整改或处罚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行为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需要共同执法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检查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需有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的;
(五) 市安委办及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重大隐患整治和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排查的检查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由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统一牵头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市联合执法协调机构设在市安委办。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六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遵循主动告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在处理执法事项时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联合执法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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