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乐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条块结合,联动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农业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市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
2.4 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乐清办事处等单位共同组成,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组建应急处置力量,具体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的采集、送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市卫生局: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人群的疾病预防、监测和控制工作。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乐清办事处: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5 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体系
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1.2 监测内容
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1.3 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市畜牧兽医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及疫情发布管理权限,一般预警和较重预警分别由市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严重、特别严重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布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市林业局报告)。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市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温州市或省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市农业局,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温州市畜牧兽医局;并由温州市畜牧兽医局报温州市农业局和省畜牧兽医局。
若温州市进一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则由市畜牧兽医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要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的应急响应
根据上级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2.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后,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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