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转移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乐清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乐政办函〔2012〕11号),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机构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依据职责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3)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资源整合,专群结合。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专家在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促进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市政府建立乐清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 市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乐清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风景旅游局、雁荡山管委会、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移动乐清分公司、电信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市武警中队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温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镇街的紧急救援;协调驻乐部队、市武警中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汇集、上报险(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救灾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
2.3 镇(街道)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镇街实际,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明确职责,负责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民兵和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抢救被压人员,以及进行工程抢险;负责申请驻乐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负责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安排,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治理项目资金。
市经信局:负责协助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并报送市指挥部。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协助开展学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抢防灾物资的犯罪行为,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纪律、决策、命令等情况,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核查、报送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造成的灾民信息;组织、协调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和下达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建设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情、险情情况;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人员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住建局: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做好各类专项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衔接;统筹应急救援施工队伍和工程机械设备;协助开展城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公路、交通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紧急运送;负责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协助开展交通沿线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水工程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协助开展水工程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抢修因灾损坏的水工程;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水文资料。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调查核实农林业灾情,并报送市指挥部。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实施灾区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市安监局: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矿山等工程建设或生产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工作。
乐清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市指挥部和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的灾情、汛情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风景旅游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旅游景点、星级宾馆等旅游活动场所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协助开展旅游活动场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雁荡山管委会:负责制定并实施雁荡山景区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协助开展雁荡山景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实时气象信息。
市供电局:负责及时抢修灾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及时抢修灾毁通信设施,做好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抢救被压人员,以及进行工程抢险。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网络
加快构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山区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3.1.2 群测群防网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群测群防,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居)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3.1.3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预案编制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确保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3.2.3 明白卡发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3.2.4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监测人员和相关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范情况检查;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2.5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警)信息;当有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险情变化,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3小时)速报市指挥部、市政府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视情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市指挥部、市政府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分级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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