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乐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温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急和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污染减排措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5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科学处置。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镇街、功能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信息共享。
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强化实时监测,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3)统一领导,应急联动。
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分级预警,按级管控。
以城市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5)平战结合,社会参与。
积极做好应对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部门间环境空气监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建立乐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办、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
2.1.2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温州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
(4)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和由重污染天气引发的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
乐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作为大气重污染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领导小组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领导小组授权,发布全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领导小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领导小组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城市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咨询专家;
(11)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各有关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建议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和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与市环保局共同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经信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强制性减排污染物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限产措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下应急指挥通讯网络畅通,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预警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的应急行动方案,做好学生(幼儿)的防范教育工作,并对各校(园)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公务用车限行措施,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配合市环保局依法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牵头组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地防治扬尘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保障公众出行。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秸秆焚烧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落实控制秸秆焚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相关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公务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对停驶公务车辆报市公安局备案。配合做好公务用车限行的督查检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落实工地防治扬尘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研究制定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落实道路防治扬尘、违章建筑拆除防治扬尘,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土方整理,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市政工程停工名单并及时更新。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位置、当日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标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我市辖区内省控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数平均值统计计算。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经监测或预测,辖区未来 48 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 201-300 之间。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经监测或预测,辖区未来 48 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 301-450 之间。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经监测或预测,辖区未来 24 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 451 以上。
3.3 预警启动
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收到省、温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
(2)经监测或预测,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全部出现或将全部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
预警启动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开展受影响区域的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和评估,趋势分析和评估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并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采取相关预警和应急措施。
3.4 预警发布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空气质量;如预测可能持续出现重度污染以上天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经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本次应急处置报告市政府及温州市环保局备案,市级预警由市领导小组授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http://www.yueqing.gov.cn)、官方微博(@微博乐清)、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公告。
3.5 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意见。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1)收到省级、温州市级预警信息通报;
(2)发布市级预警;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城市大气重污染。
4.2 响应措施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 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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