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省、温州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我办拟于4、5月份举办2015年第一期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报名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执法职能,具体包括:
1.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2.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二)属于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执法工作实际,须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先取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以下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有法定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直属或者下设机构工作人员,比如各镇、街道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机关工勤人员;
(三)混岗混编工作人员。
二、报名要求
请各单位于3月24日前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http://www.zjfzb.gov.cn/exam.html)进入证件管理入口,按照要求提交报名人员基本信息,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所在单位首次办理申领手续的,应当提供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以及机构编制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委托执法机关的委托材料。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最新依据。
(二)盖有当地组织、人事或者编制部门公章的申领证件人员正式在编身份证明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如公务员登记表、工资变动审批表、准予调入人员编制卡等)。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提供正式在编身份证明;属于派出机构的,其身份证明应当注明所在派出机构名称。
(三)须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应当提供省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出具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与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一并完成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供任命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
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派出机构,由派出机关统一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证件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在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里载明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名称,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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