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乐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型包括:
(1)重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5)重特大火灾事故;
(6)重特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7)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8)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9)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0)其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包括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各类紧急事件,需要市政府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1)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2)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3)其他需要由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具体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详见下图。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2.1.1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市长为副总指挥,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市供电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港航局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
2.1.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1)重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2)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气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3)重特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4)重特大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乐清湾海事处和市港航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5)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公安消防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6)重特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7)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8)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9)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包括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10)其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
由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别及发生地,确定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长、副指挥长。
2.1.3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设若干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专家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应急疏散工作组,具体承担相应的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2.2 应急工作职责
2.2.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决定启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温州市政府,要求启动温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市应急办。
2.2.4专业处置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牵头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单位。其职责是:
①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②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③搜救被困人员,并送至安全地带;
④负责事后废弃物处置及洗消;
⑤协助现场应急疏散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通信信息组
由电信乐清分公司、市安监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牵头部门为电信乐清分公司。其职责是:
①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与市政府、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②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③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④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应;
⑤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适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环保局组成,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和计生局。其职责是:
①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②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③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④污染物的处置;
⑤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4)治安交通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牵头部门为市公安局。其职责是:
①维护现场救援的治安、交通秩序;
②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③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⑤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5)专家技术组
由市安监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牵头部门为市安监局。其职责是:
①辨识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②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③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④提供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⑤对现场抢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⑥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6)资金物资保障组
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组成,牵头部门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①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②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③组织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④协调并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⑤接受社会支援。
(7)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及其它单位组成,牵头部门为市委宣传部。其职责是:
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②负责拟订新闻发布内容;
③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④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⑤必要时,负责在事故(救援)现场成立临时新闻中心。
(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牵头单位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职责是:
①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②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③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④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⑤辅助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⑥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9)应急疏散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牵头单位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职责是:
①确定疏散地点、疏散线路。根据指挥部下达的疏散命令,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向疏散地集中;
②为疏散群众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
③为疏散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做好疏散群众的稳定工作;
④做好疏散地治安工作,保护疏散群众的财产安全。
2.2.5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3)市发改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道路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民政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群众转移安置,协作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7)市司法局:辅助事故遇难者应当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8)市财政局:负责应当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9)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料。
(11)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各类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负责组织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并负责交通建筑工程、乐清市管辖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农机、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4)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5)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及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和消纳。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18)乐清湾海事处:负责组织海滩事故、海上污染事故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19)市港航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港口和航运企业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航运正常秩序。
(20)电信乐清分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1)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市内电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及被困人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工程设备的拆除;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对伤员的搜救;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市供水集团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水。
(24)事故单位:负责受事故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5)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救援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
(1)本市范围内目前有两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后可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有:
①危险物品仓储场所;
②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库区;
③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场所;
④危险化学品码头(港区)。
(2)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预案,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3)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1.2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3.2 预防措施
3.2.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重大危险源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3.2.2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2.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3.2.4 建立事故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3.2.5 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部门技术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3信息监测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委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2)市安委办要及时汇总上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市安委会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者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接到市府办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
3.4.2事故报告内容
(1)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尽可能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危险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等情况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④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5)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3.4.3报告时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委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市安委办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温州市安监局。
(2)发生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至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委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市安委办在1小时内向市委办、市府办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温州市安监局。
3.4.4信息处理
(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者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当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市安委办、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办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3.5 预警行动
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应当及时研判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当建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启动预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由本预案应急响应行动的伤亡事故后,由市安委办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温州市安委办报告,请求温州市安委办协调支援。上级部门接手后,服从上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4.1.1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发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并应急响应。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位,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保持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若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者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当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8)温州市启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应当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应急救援。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组织协调。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市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住建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农业机械、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水上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特种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指挥和协调
(1)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①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灾害链。
③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街道)、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和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及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2)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乐清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事故类别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针对事故不同类型,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主要的危险源处置措施有: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2)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①Ⅰ级(特别重大)
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Ⅱ级(重大)
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Ⅲ级(较大)
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Ⅳ级(一般)
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为: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2)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本级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具体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详见下图。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2.1.1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市长为副总指挥,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根据情况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府办: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综合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宣传动员工作的新闻发布,协助做好媒体记者接待;组织、协调市各新闻媒体根据负责事故的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发稿;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网络舆论应对与舆情监控。
(4)市发改局: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市司法局:辅助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8)市财政局:参与危险化学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在事故单位无力支付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赔偿经费时,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9)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遗体的接收处置工作,对受灾的群众予以救助,参与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抢险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2)市港航局: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协调事发地港口和航运企业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航运正常秩序。
(13)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4)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负责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的收集、转移、拦截等;负责危险化学品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配合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启动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6)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8)市供电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19)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人员搜救、化学品泄漏和灭火扑救方案;负责受困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火场周边的冷却、保护等;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污染物洗消工作。
(20)市供水集团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水。
(2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群众疏散转移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及稳定工作。
2.1.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主任兼副主任,其它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落实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执行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1.4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危险化学品救援专家参与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2.1.5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
人员组成: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人员搜救、人员转移、堵漏、灭火、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3)安全疏散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情况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废物或污染物进行处置。
(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和计生局牵头,市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技术专家组
人员组成:由市安监局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现场抢险方案论证、事故发展趋势分析和技术支持。
(7)善后处理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辅助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8)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9)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媒体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
2.2 组织体系及框架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若需要与市有关单位配合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联动请求。
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启动同级响应,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上级机关的领导,实现应急联动。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尽量减少损失,保证应急救援处置顺利开展。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支援时,应当请求市政府予以协调。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故的发生或者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或者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2)信息核实汇总。市安监局接到上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进行分析,并迅速呈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3)决定启动预案。确定预案响应级别,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若属于重大或特大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请求启动《乐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应急措施。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社会稳定、环境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
2.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情况落实相关应急准备工作,设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救援负责部门与责任人,领导和指挥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和预案程序,配合应急响应,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减少事故危害后果。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
(1)本市范围内目前有两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后可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有:
①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
②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库区;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
④危险化学品码头(港区)。
(2)市安监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3)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1.2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3.1.3预防措施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评价、评估体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部门技术专家积极为生产安全应急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来源
(1)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
(2)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发现的预警信息;
(3)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4)居民群众上报的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当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可能导致Ⅳ级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Ⅲ级或者Ⅱ级事故时,应当立即上报市政府并抄报温州市应急办、温州市安监局。
3.3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安监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77—61882190或12350)。市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1)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安监局报告。
市安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温州市安监局上报事故情况,同时通知乐清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监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温州市安监局等上级部门。
3.3.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物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3信息处理
(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报告现场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温州市安委办。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Ⅰ、Ⅱ级、Ⅲ级事故及险情,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同时启动。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
4.2响应程序
4.2.1事发地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环保、公安、卫生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2.2市级响应
(1)市安监局接到Ⅳ级事故信息后:
①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报告;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包括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等;
③通知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④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2)市安监局接到Ⅲ级(含Ⅲ级)以上事故信息后:
①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报告;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包括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③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支援。
4.3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先期抢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
4.4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四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各自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4.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当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涉及物质、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者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项:
①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应当有专人警戒。
②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③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品时,区域内严禁火种、禁用手机、禁止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④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紧急疏散时应当注意:
①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者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②应当向上风向或者侧风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③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④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和着火区。
⑤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应急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现场控制与急救的注意事项: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作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③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④应当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⑤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时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⑥当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a.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b.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胸外按压。
c.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d.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冻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e.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随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f.误服危化品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g.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h.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泄漏处理。危险化学品泄漏后,不仅污染环境,对人体也可能造成伤害,对可燃物质,还有引发火灾爆炸的可能,因此,对泄漏事故应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部分。泄漏现场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项:
①脱离事故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②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配备防爆器具施救。
③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掩护,并防止泄漏物扩散和发生化学反应。
④泄漏源的控制,如果有可能的话,可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化学品的溢出或者泄漏。
⑤泄漏物的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4.4.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
(2)确认现场有无人员受困,清点并核对现场人员。
(3)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等)。
(4)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专家专业。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9)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10)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1)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企业消防队伍等)。
4.4.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
(3)确定引发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企业消防队伍等)。
4.4.4人员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及切断毒物的源头:使中毒患者迅速脱离染毒环境,现场急救中,如有毒源继续溢漏,应尽快切断毒源。使患者在通风好、无毒物污染的安全处进行急救和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2)确定毒物的危险特性。
(3)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4)迅速有效消除威胁生命的毒效应:凡心搏和呼吸停止的应迅速实行心肺复苏(CPR)对休克;严重心律失常、中毒性肺水肿、呼吸衰竭、中毒性脑病、脑水肿、脑疝应及时对症救治。
(5)尽快明确毒物接触史:接触史包括毒物名称、理化性质与状态、接触时间和吸收量,若不能立即明确,须及时留取洗胃液、呕吐物及排泄物送检测。
(6)尽早足量地使用特效解毒剂。
(7)当中毒的毒物不明者以对症处理为先。
4.4.5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发生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并严格限制进入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