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制度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群众的困难是多方面的,仅仅依靠政府救助是不够的。近年来,我市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孤助童、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救急难”工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拓展。鼓励全市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力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乐清“五市六城”创建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自觉自愿原则。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应当坚持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引领社会正能量。
(二)急难优先原则。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应当将遭受自然灾害的特困群众、孤残儿童、特殊困难老年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放在首位,并尽可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救助现行社会救助制度难以完全解决困难的少数困难群众,实现社会力量救助与政府救助之间救助对象互补、项目互补、方式互补。
(三)诚实守信原则。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应当做到诚信公正,已经向救助对象承诺的捐赠、帮扶项目、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必须诚实履行,且不得要求受助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利益回报和开展非公益性盈利活动。
三、参与方式
(一)直接参与救助。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捐赠资金、产权、物资、技术、服务等方式,向需要急难救助的对象进行社会救助,或者由市民政局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力量向需要急难救助的对象进行社会救助。
(二)设立救助项目。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社会救助项目基金,对特定的需要急难救助的人群和贫困地区实施专项救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合作,通过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公益信托等载体,对特定的需要急难救助的人群和贫困地区实施定向救助,如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困等,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积极的社会评价。
(三)创办救助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发挥自身科技优势和专业特长,针对特定的困难人群急难救助需求兴办科技推广、心理安抚、卫生保健、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救助服务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服务、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救助服务,不断提高受救助人群的“自我造血功能”和相互帮扶能力,提升“救急难”慈善救助的水平和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