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度乐清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2016年度乐清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指标 | 指标主要构成 | 权重 | 评分标准 |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执行情况 | 12 | 以6分为基础值。 1.作出决策前已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的,每件得0.5分。 2.作出决策前已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每件得0.5分。 3.作出决策前已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组织风险评估的,每件得0.5分。 4.作出决策前已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得0.5分。 5.作出决策前已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每件得0.5分。 6.发现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违法的,每件扣3分。 |
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 10 | 以5分为基础值。 1.签订的合同已按《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备的,每件得2分;已按《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得1分。 2.内设法制机构未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扣2分;未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导致败诉的,每件扣5分。 |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 | 10 | 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含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变更的,每件扣5分。 |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 | 10 | 经行政诉讼被撤销(含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变更的,每件扣5分。 |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 10 |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每起扣3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不按规定提供证据导致败诉的,每起扣5分。 2.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每起扣5分。 3.未反馈、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每起扣5分。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 10 | 1.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4分。 2.不反馈、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件扣4分。 |
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3 | 未按规定报送行政调解统计数据的,扣3分。 | |
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 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 30 | 1.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学习的,视情扣1~4分。 2.已明确设立法制机构并已配备专职法制员的,不扣分;虽已设立法制机构,但未配备专职法制员的,扣8分;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扣16分。 3.正式在编人员平均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率不足40%的,扣5分;40%以上不足45%的,扣2.5分;45%以上不足50%的,扣2分。 4.未聘请法律顾问的,扣5分;已聘请法律顾问,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或者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没有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扣3分。 |
数据报送情况 | 5 | 根据定期研判、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数据、材料以及行政调解统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 |
加分项目 | 法制信息报送 | 4 | 年度任务数(以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录用为准)为8篇。达到年度任务数,得4分;达到6篇,得2分;不足6篇,不得分。被省政府法制办或者乐清市政府法制办的简报录用、被上级领导批示肯定、超出年度任务基数的,酌情加分。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和解工作开展情况 | 10 | 对于有败诉败复可能的案件,协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解成功的,按下列标准加分: 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涉及我市的案件和解成功的,每件得5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和解成功的,每件得3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和解成功的,每件得2分。 | |
公职律师推行情况 | 2 | 已设立公职律师的,加2分。 |
2016年度乐清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适用于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主要指标 | 指标主要构成 | 权重 | 评分标准 |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推进情况 | 4 | 1.“四张清单”工作推进情况(2分):未按要求做好权力清单或者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分别扣0.5分;未按要求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工作的,分别扣0.5分。 2.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情况(2分):分值=权重×绩效考评得分百分比。 |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10 |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时,未按《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公函、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内设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和协调等程序的材料的,每件扣2分。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未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扣1分。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被纠错的,每件扣5分。统计范围是温州市法制办在备案审查、复议审查、公民异议审查中被认定不合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被认定不合法的,以及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不合法并提出处理建议的规范性文件。 |
6 | 1.部门规范性文件未按《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的,每件扣3分;报送前置审查时未按《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公函、文件、起草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审核说明、制定依据和反映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材料,或者未按《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或者未按《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发布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要求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的,扣3分。 3.未按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制发文件开展清理或者未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的,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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