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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保障乐清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利用国家、省、温州市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深入分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资产负债情况,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关联响应关系、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乐清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乐清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单位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镇街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街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专项专题普查内容

开展乐清湾专项普查。重点调查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沿海的陆源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乐清湾水质变化及水文情况等。

开展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专项专题调查。调查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乐清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包括工业源<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通过发放调查表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包括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和移动源(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在参照国家和省级行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测算乐清本地特色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着力提高工作效率。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环保、市政、海洋、治水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

乐清湾专项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对乐清湾陆源、海域污染进行专项调查,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及水质水文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污染源排放、环境质量及环境容量之间关系的结论,形成专题报告。

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专项专题调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乐清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

四、普查工作原则、流程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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