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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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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和《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乐清市域内的盈利工业企业。

(二)2017年缴税费55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税费500万元以上,同时产值7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税费450万元以上,同时产值600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和服装生产企业。

(三)本年度产值不足1亿元的企业,产值需同比增长10%以上;本年度产值在1亿元至5亿元的企业,产值需同比增长8%以上。

(四)评选将综合考虑企业2017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并对在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工业性投资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在海关、人行、地税等部门的信用系统中评价等级为C、D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展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经审核,在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中,综合指标考核排名前100名的授予2017年度乐清市明星企业荣誉称号,其中1-10名同时授予2017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11-20名同时授予2017年度乐清市十佳雁荡杯企业荣誉称号。

二、评选办法

建立乐清市明星企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和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评选工作本着“科学、务实、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乡镇(街道)、部门核实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3、4),并附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中外向型企业还需提供地税、国税的免抵复印件)以及当年度有效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18年2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2557216、62555251),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汇总,统一交有关部门进行“一票否决”审核;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当年度的产值、工业投资、新产品产值占比、工业增加值率、战略新兴产业产品产值占比和R&D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在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1:1.2的比例筛选初步名单,会同各部门反馈意见提交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综合各方意见,确定2017年度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名单。

三、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2017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杯和奖牌,并予以通报。

(二)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和《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1.2017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综合指标考核细则

2.2017年度乐清市明星企业参评评审表

3.2017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部分)

4.2017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部分)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7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综合指标考核细则


一、以2017年度工业产值7000万元为基数(其中行业龙头企业和服装生产企业以6000万元为基数,高新技术企业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超出200万元加2分;出口企业以年产值600万美元为基数,超出部分中自营出口部分每10万美元加2分。

二、以2017年度缴税费550万元为基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服装生产企业缴税费以450万元为基数),每超出10万元加5分。

三、通过国税部门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本年度汇总至我市申报部分的税费和产值,按照1:2的标准计入该企业总的税费和产值。

四、本年度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的得10分,每多增长0.5%加20分。

五、工业增加值率达到细分行业平均水平的加10分,每超出0.5%加2分,最高得20分;战略新兴产业产品产值占比达30%的加10分,每增加1%加2分,最高得2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7.5万/人的加10分,每增加1%加2分,最高得20分。

六、2017年新产品开发项目经立项批准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每项加5分;新产品产值占比达到细分行业平均水平的加10分,每超出5%加2分,最高得20分。

七、2017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加50分,省级(国2级)的加30分,温州市级(国3级)的加10分。

八、2017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列为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每项加30分,温州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每项加10分,乐清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每项加5分(以立项文件为准)。

九、2017年度列入两化融合项目或评为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国家级的加50分,省级的加30分,温州市级的加10分,乐清市级的加5分。

十、2017年获得发明专利产品的每项加10分,其他专利产品每项加2分(如与新产品开发项目重复加分,仅取其中高分项)。

十一、2017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工商总局认定类)、中国名牌产品的加50分,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类)的加30分,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加10分,获得乐清市名牌商标、名牌产品的加5分(对同时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仅取其中高分项)。

十二、2017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国家级的加50分,AAA级的加30分,AA级的加10分,A级的加5分。

十三、2017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包括提名奖,下同)称号的加50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加30分,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加10分,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加5分。

十四、2017年建成技术、研发机构(包括研发中心、研究院、技术中心、设计院等),国家级的加50分,省级的加30分,温州市级的加10分,其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设计院)另加10分。

十五、2017年为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的加50分,创业板的加30分;上市辅导期内和已报会的企业加20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加10分。

十六、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占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的加10分,每增加0.5%加10分;2017年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在2.5%以下的扣10分。

十七、2017年节能改造项目列为温州市重点的加10分,乐清市重点的加5分;创建省绿色企业(或列为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加30分。

十八、2017年为主起草国家标准的加50分,为主起草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加30分。

十九、2017年获军工资质认定的企业加50分。

二十、撰写年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并发布的加20分,报告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或示范试点的分别加100分、50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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