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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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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促进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推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民,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和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坚持公开公正。推进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高效。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全面应用“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坚持稳步推进。全面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先行在重点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再逐步向其他领域推广。

(三)主要目标。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建立联合随机抽查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机制,为建立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省级、温州市级有关单位已经公布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相关领域适用联合抽查事项,在对涉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要素进行标准化的基础上,编制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执法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对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等,可以不纳入联合抽查监管范围。

(二)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库和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各部门现有的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基础,结合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库和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适用联合抽查的所有被监管对象都应纳入联合抽查对象库,联合抽查部门在相关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都应纳入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两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准确全面和更新及时。

(三)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实施细则。针对联合抽查的特点,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联合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要明确联合随机抽查的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确保“双随机”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合理确定联合抽查方式。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联合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大联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探索更多联合抽查方式。科学合理确定联合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五)严格依法开展监管。注重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科学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实现“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联合随机抽查结果记录、联合随机抽查告知和联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作业指导工作规程,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对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六)强化抽查结果运用。依法及时将联合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对联合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惩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三、加快一次到位监管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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