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2017年-2018年)
为提升我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关意见》(浙政发〔2012〕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把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作为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安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民生工程,应科学规划,探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分类设施设备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
(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协调和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协同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所需资金。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率。
(三)示范先行、逐步推广。选择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学校和易于推进的住宅小区等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先行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分类覆盖面。完善分类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和技术,初步建立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体系,建成区生活垃圾减量初见成效。
三、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工作步骤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保障政策、标准规范等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运体系。
1.到2017年底,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20%以上,机关单位及学校分类收集覆盖率达65%以上,增配分类运输车8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2.到2018年底,建成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基本满足前端分类需要。建成区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示范学校、示范住宅小区,并拓展分类覆盖面,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率;建成区垃圾焚烧(填埋)处理量比2017年度减量5%。
(二)实施范围。2017年-2018年,在建成区三街道(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试点。
(三)工作步骤。
1.前期部署阶段(2017年7月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市、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分类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摸清分类覆盖面底数,确定先行示范点,落实资金投入;制定分类指导手册,启动分类宣传、教育与培训。
2.分类推进阶段(2017年8月-2018年10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街道分类督(劝)导员到位上岗,积极发动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参与;先行示范点分类容器等设施配备到位;落实新增分类运输车辆,科学开设分类运输专线,加快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进度。
3.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总结经验,对先行示范点进行考核验收,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适用性,不断完善分类管理和配套设施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制,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
四、工作要求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生活垃圾处置技术指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T/T102-2004)等规章、标准,着眼源头减量、全程分类、完善设施的标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分类方法。根据我市生活垃圾成分特点,按照大类粗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等三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处理条件(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先行开展“厨余垃圾”细分类。
1.可回收物(蓝色桶):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2.有害垃圾(红色桶):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
3.其它垃圾(灰色桶):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4.厨余垃圾(绿色桶):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餐饮垃圾、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实施专项收集处置。
(二)容器设置。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先行示范点应当合理规范配齐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桶的外观颜色、标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并在《乐清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上向社会公布。分类垃圾桶容积可由各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择。
1.住宅小区:将原楼栋前或垃圾坞内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两类规范设置,建成区街道应选择1-2个条件成熟的物管小区同时设置“厨余垃圾”开展干湿垃圾分类试点。高层建筑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两类规范设置。“有害垃圾”分类桶可选择在公共区域内规范设置,方便居民投放。鼓励设置智能回收设备、爱心回收屋等方式,探索提高“可回收物”中低价值类物品(如废玻璃瓶、旧衣物)的资源化回收与利用。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放置在各街道或社区指定的收集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两类规范设置,盥洗室(洗手间)可设置适当规格的“其它垃圾”桶,用于倾倒茶叶残渣等。“有害垃圾”桶可设置在单位的公共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
3.中小学、幼儿园:将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厨余垃圾”三类规范设置。在合理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桶,如每幢教学楼出入口或学校的公共区域,并做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
4.公共场所:一般设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两类垃圾桶。城市主干道、公共广场、商业街道等区域设置的分类垃圾桶应实行袋装化管理。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 “厨余垃圾”桶。
(三)收运体系。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按照已确定的分类方法以及年度工作目标,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路线,统一配置数量充足、标识统一醒目、规格适宜的分类运输车辆,确保垃圾分类运输率达到100%。
1.“可回收物”采取定点、预约等收集方式,由居民、单位直接投售至废品回收系统或由商务、供销部门资质认可的单位上门收运和回收利用。
2.“有害垃圾”采取定点、预约等收集方式,由市环保局组织集中收运到危废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3.“其它垃圾”和“厨余垃圾”按照现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由街道环卫所或特许经营收运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实行分类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对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住宅小区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实施全程分类管理,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出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再混合收运”现象。逐步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模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四)设施建设。积极引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技术,高标准建设运营处置设施,采用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对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2017年实现建成区三街道餐厨废弃油脂分类收运、处置,2018年实现建筑垃圾和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
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根据我市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相关规划,尽快研究确定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规模、选址及技术工艺路线。
(五)构建全民参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