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77 号)、《关于全面落实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人大常办〔2018〕2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8〕6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推行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综合性报告。是指全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资源、环境风险状况等,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又体现与之前年份对比的变化情况。
2.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包括水、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乡镇人代会相关审议意见(街道议政会形成相关意见),逐项说明任务完成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3.主要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目标任务为导向,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查找短板和差距。
4.下一步工作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结合上级决策部署、年度任务要求和乡镇人代会的审议意见(街道议政会的意见)等,提出下一步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对于环境基础数据不全的乡镇(街道),环境报告内容可以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为主。
(二)专项报告。是对特定领域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省市县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计划安排等。
(三)重大环境问题报告。是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处理情况、原因分析、经验教训、下步措施等。
二、报告方式
(一)综合性报告。应列入乡镇人代会审议议程(街道议政会议事议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乡镇人代会(街道议政会)报告。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或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的要求进行报告。
(二)专项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一般在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或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的要求进行报告。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准备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与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沟通衔接,确定各项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专项报告的议题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的事项,其中专项报告议题可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视察调研、专项调查研究、培训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