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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房产使用效益和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各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下列国有房产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

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住建局直管的公房;

(四)菜市场、服装市场等市场内摊位出租(不包括整体出租、店面出租);

(五)国有单位之间的房产租借。

第四条  国有房产出租应当按照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实施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房产,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国资办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租国有房产的书面申请(包括拟出租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租赁期限以及对承租方的要求等内容);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四)国有房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能证明国有房产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或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房产出租专用)和房屋租金评估报告;

(七)经主管部门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的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一式五份);

(八)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包括反映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的会议纪录、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文件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原租赁期限届满的房产,应当于原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申报。

第八条  房产出租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办备案,评估价作为出租的预计租金。

房产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应当通过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委托中介机构或单位自行组织等公开竞价方式,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预计年租金30万元以上或者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房产出租,应当统一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以招投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在市国资办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预计年租金5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且出租期限3年以下的房产出租,应当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在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租房产的,招租公告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参加公开招租的竞租者,一般确定报价最高者为承租人。

第十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办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出租方式:

(一)房产建筑面积50㎡以内,且预计年租金不超过5万元的。

(二)通过招投标等第三方竞价平台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三)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特殊情况。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期限6个月以内)出租国有房产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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