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浙政办发〔2009〕17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温政办〔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认真办理建议、提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改进工作作风和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总负责,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经办,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进度,做好办理工作总结。
第五条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驻乐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和在乐的全国、省、温州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以下简称提案人)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交办和承办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市“两会”)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对职能明确的,坚持“谁主管、谁主办”,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对职能交叉、跨部门跨地区的,坚持“谁牵头、谁主办”,由牵头部门牵头办理;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指定谁、谁主办”,按要求做好办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召开市“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以书面形式对建议、提案进行交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若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交办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研究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逐件分析研究建议、提案,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应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涉及主、协办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主动邀请协办单位一起参与走访、调研、面商等工作;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当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需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市政府领导领办件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建立由承办单位及主要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办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负责协调、督促领办件的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跟踪督查。领导领办件要制定办理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件的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督办件、重点提案,以及以党派、人民团体、界别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对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对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一般应在下一次市“两会”召开之前办复。
第十五条 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及理由,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协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