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温政办〔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浙江省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通过三年奋起直追,补齐养老服务各项短板,为乐清打造温州养老服务高地打下扎实基础。到2022年底前,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行政村(社区)全覆盖;新增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8000张,护理型床位数达到总床位的55%,温州市第一家卫生院和敬老院联建医养结合中心—磐石镇医养结合中心建成投用,建成我市第一家失智症照护专区;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2000人次,培训家庭照护者不少于3000人次;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比例达到100%,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机构,加快推动太阳谷养老基地建设,引入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培育2家以上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补齐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短板。
1.整合资源加快养老机构规划布局。做好闲置国有场地改造作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利用校网调整后闲置的中小学校、医改后闲置的乡镇卫生院、区划调整后闲置的政府部门办公用房、国有企业闲置的厂房、村规模优化调整后的闲置村办公楼,对具备条件的场地加快改造提升,用于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企业厂房改建养老机构。对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教育、医疗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政策,可办理施工图纸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事项。鼓励利用闲置住宅改建养老机构。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修编,安排不少于250亩土地用于普惠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2.实施乡镇(街道)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根据上级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要求,到2022年底前少于75张床位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整改提升,转为接收社会老人入住的养老服务设施;75张床位以上的柳市、北白象、磐石、淡溪、白石等公办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在虹桥镇、清江镇、大荆镇、城东街道投入新建4家区域性敬老院,总床位不少于1000张用于特困人员供养、低保底边失能老人入住机构的兜底保障。
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改革。坚持实行公办(建)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制度,在委托运营期间,由社会运营方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建筑面积相应有所增加的,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到2022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实行公办(建)民营,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办(建)民营引进省内外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的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机构投入较大资金进行改造装修的,可以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少收或免收设施使用费。推进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2020年底前推进原市二中宿舍改建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建设投用,推进市社会福利院公办(建)民营。
4.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全面整改养老机构28项重大风险隐患,打造一批星级养老机构,研究制定补助政策、定价标准与星级挂钩制度。到2022年底前,全市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的养老机构不少于15家,其中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不少于5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投保率达到100%。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分类整治,对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由消防监管审批部门出具现场查验无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纳入消防日常监管,给予登记备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今后对国有闲置资源改建的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进行关停。确保到2021年底前,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或取得验收备案,机构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补齐居家养老服务短板。
5.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严格执行《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不低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新建社区级建设项目应配建不低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足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在相邻新建地块内予以补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统一设置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具备医疗、康复、文体、家政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可单独设置或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统一交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在未来社区项目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老年住宅。
6.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在城区利用国有资源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农村利用闲置村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等进行改建或新建。2020年底前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2022年底前完成行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全覆盖。为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营运水平,柳市、北白象、虹桥、大荆等大集镇按区域和人口增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可在现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基础上改造提升。现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要进行扩建或另行选址新建,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要按照星级评定标准进行提升。到2022年底前,完成400户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引导社会家庭开展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加装电梯可享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