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和《浙江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浙卫发〔2020〕9号)精神,解决当前我市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我市尘肺病预防控制,建立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尘肺病防治体系,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新发尘肺病患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尘肺病防治目标与打赢低收入农户增收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细化防治任务。加强部门间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把握尘肺病发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粉尘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进粉尘危害源头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
——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抓好尘肺病防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与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尘肺病防治工作合力。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功能区考绩项目。
二、行动目标
(一)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定期检测率、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培训率(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人均达到 95%以上。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 80%以上。
(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在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以及我市现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不断提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保我市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至少覆盖接触化学因素类、粉尘类、物理因素类)。
三、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采集“三类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情况等数据,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确保 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2.集中开展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掌握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熟练掌握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加强治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督促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机制,鼓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技术指导,参与涉尘作业环境改造提升技术服务,提高职业病危害整体防治水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3.开展水泥行业执法专项行动。着力推动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4.组织粉尘危害治理“回头看”。对已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领域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组织“回头看”,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治理成效。(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5.坚决淘汰一批不符合职业健康基本条件的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冶金、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查处。(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增加尘肺病监测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建档管理,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将辖区基本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降低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申请法律援助门槛,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法律援助的,可免于经济状况审查。鼓励组建职业性尘肺病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团队,甄选、组织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并在职业性尘肺病维权或工伤赔偿方面富有经验的律师承办该类法律援助案件,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救助帮扶措施,对因(职业性)尘肺病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范围,给予扶贫有关政策帮扶,防止尘肺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上级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要求,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加大扩面工作实施力度,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能力。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我市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并推动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我市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
2.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关。对尘肺病防治攻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面实施监督核查,特别是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责令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开曝光,并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确保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发改局、市经信局配合,各乡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