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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和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根据《乐清市2017 年“大拆大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乐委发〔2017〕2号)、《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政发〔2016〕2号)和《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乐政发〔2015〕8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和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由移民安置补助、原房拆除补偿和租金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移民安置补助 

  1.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集中安置)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安置)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以及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批先建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自主购房搬迁(货币安置)的,补助20000 元/人; 

  (2)利用本村集体土地重新审批建房的,补助10000 元/人; 

  (3)利用本村集体土地集中安置的,补助10000 元/人; 

  (4)利用国有土地在本乡镇(街道)集中安置的,柳市镇、北白象镇补助1000 元/人,虹桥镇补助3000 元/人,其他乡镇(街道)补助 5000 元/人; 

  (5)利用以下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跨乡镇(街道)集中安置的,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仙溪镇、智仁乡、龙西乡补助5000 元/人,虹桥镇、淡溪镇、蒲岐镇、南岳镇、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岭底乡补助3000 元/人,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补助1000 元/人。 

  2.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自主购房搬迁的,补助40000 元/人; 

  (2)利用本村集体土地重新审批建房或者集中安置的,补助20000 元/人; 

  (3)利用国有土地集中安置在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的,补助6000 元/人;安置在其他乡镇(街道)的,补助 10000 元/人。 

  3.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外均有住房(不含自主购置的商品房),拆除危险区内住房后,危险区外的住房的占地面积达到本市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的,给予每人10000元的安置补助;未达到本市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的,按照户内人口和宅基地可审批面积折算成补助人口,已批面积部分给予每补助人口10000元的安置补助;不足审批面积部分给予每补助人口20000元的安置补助,不足审批面积部分按照本市宅基地审批规定报批。 

  (二)原房拆除补偿 

  1.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 号)规定的重置基准参考价(附件1),结合原房成新给予原房拆除补偿。 

  2.原房拆除补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评估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选择一家。 

  (三)租金补助 

  1.租金补助标准:家庭人口不足4人的,每户每月补助350元;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500元。 

  2.租金补助时限:拆除原房时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的,补助12个月;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补助24个月。 

  3.拆除原房时,安置房已入住的,不予补助。 

  (四)多户共有的中堂,不作为避让搬迁对象统计依据,但拆除后,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 号)规定的重置基准参考价,结合原房成新给予原房拆除补偿。原房拆除补偿的分配由共有户自行协商确定。 

  (五)危险区内未经分家析产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以自然间为最小分家析产单元分家析产,再按照分家析产后的房屋所有人户内人口计算搬迁人口。危险区内只有一间房屋,且由多个子女共有,不能分家析产的,搬迁人口统一按三人计算。危险区内应拆除房屋的共有人,在审批宅基地时,已对该房屋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所有人户内人口计算搬迁人口。 

  (六)危险区内住宅属违章建筑的,按本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有关规定处置。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拆除原房且已领取原房拆除补偿的,不予调整原房拆除补偿;已拆除原房且未领取原房拆除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原房拆除补偿。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移民安置补助的,不予调整补助;未领取移民安置补助的,按本通知给予补助。 

  (八)资金拨付。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年度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数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年度避让搬迁任务数,申请预拨付30%的补助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避让搬迁对象名单;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避让搬迁补助资金明细表; 

  3.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和房屋拆除协议(附件2); 

  4.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资料; 

  5.公示照片和公示无异议证明; 

  6.建筑施工许可证(集中安置项目);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住宅项目); 

  8.房屋拆除证明和拆除前后照片; 

  9.其他资料。 

  为提高工作效率,以上资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质性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只作程序性审核。避让搬迁对象的资格确认、户籍信息、原房评估、资金发放等原始资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档和归档。 

  (九)工作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前完成年度避让搬迁任务的,给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完成避让搬迁人数×1000 元的工作奖励,统筹用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个人津补贴。 

  二、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一)工作流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流程如下:治理申请-勘查设计-预算审核-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详见附件3)。各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前,应当对治理区域内的简易厂房、临时棚、工棚等违章建筑物进行调查核实,并承诺在治理工程招标前全部拆除完毕。 

  2.预算审核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在调查核实项目施工条件、二次搬运量、安全防护措施等的基础上,重新计算和核实工程量,并编制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从市招投标中心代理机构会员库中随机抽取。 

  (1)工程预算不足50万元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不再报市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工程预算书、集体研究会议纪录(纪要)、施工合同等资料,可以申请预拨付70%的工程款,用于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对结算金额按实补助,但补助上限为50万元。 

  (2)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核,报审时应当附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和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经市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审定后,由市发改局出具“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安投资审定单”(附件4),不再联合发文,不另行报市发改局立项及初设批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程建安投资审定单依法组织开展工程施工招标。 

  (3)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并联合出具概算审核意见书,再由市发改局批复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项目立项需提供概算审核意见书,初设批复前需提供财政资金承诺。 

  3.参照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和抢险救灾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但治理设计文本中应当单列水土保持、林地复绿等内容。 

  (二)政策处理 

  1.补偿标准: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其补偿标准不超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 号)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和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坟墓迁移、青苗、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政策处理参照《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13〕16 号)相关规定执行。 

  2.补偿协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治理设计划定的治理范围,对相关政策处理事项逐一调查核实,明确补偿对象、项目、数量、标准和金额,并签订补偿协议。 

  3.资金拨付:治理工程开工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拨付市财政承担的政策处理费,经审核后,一次性予以拨付,并实行包干。申请时应提交补偿明细表、补偿协议和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 

  (三)土石方处置 

  1.治理工程产生的土石方应充分考虑回收利用,优先用于治理工程本身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确实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就近选择安全的堆填场地合理处置,确保不发生水土流失和引发次生灾害。 

  2.可回收利用的土石方,除用于治理工程本身外,剩余土石方纳入治理工程整体招投,由中标施工单位负责回购,所得价款直接充抵工程经费,并在施工合同中直接扣除。 

  (四)工程监管  

  1.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当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明确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以及总监和旁站监理等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并作为合同约束条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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